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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阙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上旬某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普陀区澳门路网吧,趁其朋友被害人韩*在座椅上睡着之际,窃得其放于座椅上的一只钱包,包内有人民币3800元及上**银行卡一张。

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的陈述,辨认作案地点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法,秘密窃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应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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