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崔*至本市普陀区宜川路60号世纪联华超市三楼欧莱雅化妆品柜台,趁四周无人之机,窃得柜台内的欧莱雅复颜光学嫩肤扶痕滋润霜两瓶、欧莱雅复颜光学嫩肤扶痕乳液四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520元。后崔*将上述物品销赃。

同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崔*在本市白丽路185弄7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祁**的证言,视频光盘及监控截图,被告人崔*辨认盗窃地点笔录及照片,上海世**有限公司宜川店出具的涉案赃物价格证明、欧莱雅柜台每日点数本、上海百**限公司商品交接单,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页,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物应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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