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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杭州**法院审理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15)杭铁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厉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建议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杭州**法院(2015)杭铁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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