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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书生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1999年4月12日作出(1999)常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书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民法院于1999年6月29日作出(1999)苏*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1999年9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江苏**民法院于2001年9月10日作出(2001)苏*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苏*执字第33号,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锡刑执字第29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24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5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马**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马**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014年7月、2015年5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2015年10月获得监狱记奖二次。马**被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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