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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徐州**民法院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盗窃罪一案,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

1、2015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在徐州市泉山区金鹰二店东门口,盗窃被害人宗*的“雅迪”豪格时尚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45元。

2、2015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在徐州市泉山区金鹰二店南门口,盗窃被害人李**的“雅迪”豪战60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3、2015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在徐州市泉山区煤建西路勘探二队门口,盗窃被害人李*乙的电动车一辆。

4、2015年3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在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恒盛广场西侧马路边,盗窃被害人王*的“新蕾”小小佳鹰型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94元。

5、2015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在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恒盛广场先锋健身房门口,盗窃被害人葛*的“邦*”雷霆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23元。

6、2015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在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大润发超市北门口马路边,盗窃被害人魏*的“小鸟”米**代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80元。

7、2015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陈**在徐州市泉山区恒盛广场公寓楼B座楼下,盗窃被害人李**的“欧派”金**C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8、2015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陈**在徐州市泉山区苏堤北路博宇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李**的“雅杰”牌电动车一辆。

9、2015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西都大厦楼下电动车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崔*的“新大洲”牌电动车一辆。

10、2015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陈**在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恒盛广场南门口公交站台附近,盗窃被害人孔*的“欧派”世纪中鲨20A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28元。

11、2015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陈**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金鹰二店南门口,盗窃被害人拾雪岩的“欧派”雷霆王30A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

综上,被告人陈**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500元。

2015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陈**在徐州市泉山区金鹰二店附近被巡逻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宗*等人陈述、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部分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盗窃地点辨认笔录、销赃地点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电动车购买票据、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到案经过及发结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等。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盗财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陈**的上诉理由是:1、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部分犯罪事实不真实。2、原判决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判决认定一致,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经查认为,原审庭审中出示了上诉人陈**在送押看守所时的健康检查笔录及登记表、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且原判决认定犯罪事实不仅有陈**每一次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赃物特征等详细供述,亦有被害人陈述、部分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盗窃地点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量刑问题,经查认为,原判决综合上诉人陈**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次数、数额以及累犯等定罪量刑情节,所判刑罚适当,并不过重。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基于法律规定和上述评判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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