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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爱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爱国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被告人钱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及泰兴等地,采用以螺丝刀、老虎钳等工具在卷帘门上掏洞开门等手段,盗窃作案35起,窃得价值人民币65568元的香烟、白酒、铜线、电瓶等物品。分述如下:

1.2011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季市镇刘*开设的三鑫副食调味商店内,窃得价值660元的利群香烟2条、玉溪香烟2条。

2.2012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孤山老法庭斜对面范*开设的空调风机门市部内,窃得价值275元的铝条25公斤。

3.2012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生祠镇老街王*开设的电机修理店内,窃得价值350元的漆包线10公斤。

4.2012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靖**办事处西南村五里桥刘*开设的益民超市内,窃得价值6140元的软中华香烟2条、硬中华香烟4条、苏烟5条、20元/包的利群香烟3条、13元/包的利群香烟4条。

5.201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孤山镇土桥南侧钱某开设的日杂百货商店内,窃得价值80元的五星红杉树香烟4包。

6.2012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靖**办事处虹兴农贸市场门口谢*开设的小店内,窃得价值7280元的软中华香烟5条、苏烟5条、五星红杉树香烟4条、芙蓉王**3条、红南京香烟4条。

7.2012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斜桥镇斜桥街十字路口西侧冯某开设的双鱼肉脯店内,窃得价值2340元的红南京香烟15条、芙蓉王**3条。

8.2012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季市镇季市电影院南侧朱*开设的翠华水果店内,窃得价值1980元的玉溪香烟2条、利群香烟6条、紫南京香烟4条。

9.2012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宝达菜场缪*开设的卫*烟酒店内,窃得价值1132元的苏烟13包、硬中华香烟11包、软中华香烟2包。

10.2012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斜桥镇创新村钱家埭杨*开设的华联超市内,窃得价值180元的40斤装福临门牌桶。

11.2013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孤山镇后范家埭丁某开设的范*便利店内,窃得价值200元的长征香烟2条、红旗渠香烟2条。

12.2013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马桥镇邮局东侧羊某开设的电机修理店内,窃得价值700元的漆包线20公斤。

13.2013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工农路蔡*开设的进军烟酒店内,窃得价值4580元的硬中华香烟5条、五星红杉树香烟4条、玉溪香烟8条。

14.2013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斜桥镇老斜桥菜场黄*开设的富华名烟名酒店内盗窃时,因被害人及时发觉,将所窃香烟丢弃,盗窃未逞。

15.2013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西来镇泥桥南侧顾*开设的废品收购店内,窃得价值175元的废紫铜5公斤。

16.2013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孤山镇佘*开设的江*名烟名酒店内,窃得价值2500元的利群香烟13条、红南京香烟5条。

17.2013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斜桥镇夏仕港大桥南侧某的小店内,因未找到值钱物品而盗窃未逞。

18.2013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马桥镇候河菜场戴*开设的金世纪供销加盟店内,窃得价值1700元的硬中华香烟1条、芙蓉王香烟2条、云烟香烟2条、玉溪香烟2条。

19.2013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马桥镇水洞港边朱*开设的灿*超市内,窃得价值2788元的五星红杉树香烟8条、硬中华香烟1条、海之蓝白酒1箱。

20.2014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季市镇老三元桥北侧张*开设的新民商店欲行盗窃,因掏洞后卷帘门未能打开,且被路人发现,盗窃未逞。

21.2014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钱爱国进入本市孤山镇孙家大桥东侧高*开设的缝补店内,因未找到香烟而盗窃未逞。

22.2014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国际汽贸城门前,用工具将卷帘门下小锁砸开,因未能进入田亚云开设的小店内,盗窃未逞。

23.2014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生祠镇新丰村顾*开设的红英超市内,窃得价值1228元的芙蓉王**1条、五星红杉树香烟1条、红塔山香烟2条、红南京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4包。

24.2014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北环加油站南侧黄*开设的可信名烟名酒店内,窃得价值768元的海之蓝白酒1箱。

25.2014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靖**办事处东环董*开设的东环商店内,窃得价值4540元的苏烟7条、五星红杉树8条。

26.2014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西来镇黄*开设的冲床配件门市部内,窃得价值1225元的空心铜件35公斤。

27.2014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西来镇华新农贸市场黄*开设的发发日用品商店内,窃得价值440元的红南京香烟4条。

28.2014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靖**办事处江澄苑宗某开设的大宗超市内,窃得价值5000元的软中华香烟2条、硬中华香烟8条、五星红杉树香烟2条。

29.2014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泰兴市泰兴邮局南侧肖*开设的烟酒百货店内,窃得价值2720元玉溪香烟3条、芙蓉王香烟2条、黄鹤楼香烟1条、五星红杉树香烟7条。

30.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马桥镇花某开设的电瓶车、摩托车修理店内,窃得价值330元的超威牌电瓶1组。

31.2014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泰兴市广陵镇西街肖开东开设的惠农农资店内,窃得价值3780元的九五至尊香烟2条、苏烟香烟2条、泰山香烟6条、好日子香烟8条、红旗渠香烟4条。

32.2014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季市镇季长路洪*开设的新一电机电动工具经销维修部内,窃得价值875元的紫铜漆包线25公斤。

33.2015年1月5日,被告人钱爱国在本市斜**桥中学北侧蒋*开设的雷士照明店内,窃得价值420元的红塔山香烟3条、红双喜香烟3条。

34.2015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泰兴市泰兴镇星港新村王*开设的体彩店内,窃得价值6830元的五粮液白酒2瓶、软中华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1条、五星红杉树香烟5条、玉溪香烟4条、金南京香烟1条、芙蓉王**1条、云烟香烟1条。

35.2015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钱爱国在泰兴市泰兴镇松园小区6号楼王*开设的利群茶叶店内,窃得价值4352元的硬中华香烟6包、黄鹤楼香烟1条、金南京香烟1条、红塔山香烟3条、五星红杉树香烟8条、13元/包的利群香烟10条、20元/包的利群香烟2条。

被告人钱爱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扣押钱爱国用于作案的助力车1辆,彩色纱手套、白色橙边手套各1副,彩色纱手套、白色纱手套各1只,灰色布袋、红色蛇皮袋、黑白条纹布袋各1只,老虎钳、尖嘴钳子各1把,螺丝刀、银白色扳手各2把、钻子1把、警用手电1只,均暂存该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爱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各被害人对失窃情况的陈述,证人尤**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截图,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钱爱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钱爱国部分盗窃犯罪已经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钱爱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钱爱国盗窃违法所得,应责令其折价退赔;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应予以没收。钱爱国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日,应折抵刑期6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钱爱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钱爱国退赔各被害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八元(详见附件);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钱爱国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助力车一辆,彩色纱手套、白色橙边手套各一副,彩色纱手套、白色纱手套各一只,灰色布袋、红色蛇皮袋、黑白条纹布袋各一只,老虎钳、尖嘴钳子各一把,螺丝刀、银白色扳手各二把、钻子一把、警用手电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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