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姬坚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坚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坚强及本院商请杭州市**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姬坚强撬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金二社区393号105租房,窃得被害人庄*的电脑主机1台、诺基亚手机2部(价值均无法鉴定)及现金500元。

2.2014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姬坚强结伙他人,在杭州市**宁东社区145号院内,采用推车等方式,窃得被害人杨*停放的现代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246元。

3.2014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姬坚强结伙他人,在杭州市**宁安社区736号院内,采用推车等方式,窃得被害人张*停放的迅驰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

综上,被告人姬坚强盗窃作案3次,窃得价值5146元的财物及电脑、手机等物品。

被告人姬坚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姬坚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杨*、张*的陈述,证人吴某、柴*、童*、袁*、王*、刘*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电动车销售收据,监控录像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资料,本院(2013)杭萧*初字第80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姬坚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系入户盗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姬坚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姬坚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姬坚强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姬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姬坚强犯罪所得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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