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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绍*刑初字第64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丁**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丁*向被害人周*退赔赃物折价计人民币二千二百四十七元。原审被告人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丁*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刑初字第6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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