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被告人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鲁*溜门进入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黄甫庄村被害人沈*家,窃得人民币3000元。

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鲁*到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孙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且获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的陈述,证人范*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鲁*的前科情况,由本院(2015)绍越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鲁*主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鲁**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一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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