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余*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余某甲先后九次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县学街、北门街、衢州市衢江区等地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3438元。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余某甲窜至衢江区全旺镇官塘村被害人林*乙的家中,窃得莫拉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于市区花园前92号小*寄售行。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440元。

2、2015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余某甲窜至柯城区城北伊甸苑一区27-9幢楼下,窃得永久牌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于市区马站底50号兴隆寄售行。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511元。

3、2015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甲窜至柯城区县学街中**银行门口,窃得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812元。

4、2014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人余某甲窜至柯城区北门街一周间咖啡店门口,窃得死飞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于市区马站底53号金*寄售行。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5710元。

5、2015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余某甲窜至柯城区府山公园大学生创业园后面一自行车棚内,窃得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于市区衣锦坊66号老叶寄售行。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830元。

6、2015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余*甲与被害人胡*从柯城区新桥街梦幻娱乐城出来,余*甲让胡*用电动自行车带其至体育场路大头网吧,并提出由其来骑电动自行车,后行驶至大头网吧附近一家体育彩票店门口时,被告人余*甲趁被害人胡*离开之际,将该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并销赃于市区马站底67号信邦寄售行,获利600元。

7、2015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余*甲在柯城区上街4弄附近一饭店吃饭时,趁被害人李*乙喝醉酒之际,窃得其衣袋内电动自行车钥匙一串,后窜至柯城区上街4弄1号李*乙的家中,窃得金大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将上述车辆销赃于市区马站底57号小*寄售行。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160元、

8、2015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甲窜至衢江区樟潭街道平杨村杨家山17号门口,窃得强煌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于柯城区花园前380号零**寄售行。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975元。

9、2015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甲窜至柯城区马站底67号信邦寄售行,窃得之前典当在该店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将该车典当至柯城区体育场路134号恒*寄售行,获利600元。

案发后,部分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余*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自书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及典当契约、借款协议、旧货流通行业收购物品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及典当契约、收款收据、淘宝网自行车配件订购单照片、发票、收据、电动车合格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收条;证人傅*、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人王*、吾红良、刘*、姚*、李**、蔡*、周*、余*乙、孙*、郑*、林**、余*丙的证言;被害人林**、朱**、林**、许*、李**、龚*、肖*、罗*的陈述;被害人胡*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余*甲的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第一至第三笔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余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大部分被盗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余*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余*甲退赔被害人胡**、罗*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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