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杨*驾驶浙J五菱之光面包车途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洋厂村3-9号,窃得李**放在门口的毛纱8包,以640元价格销赃。

2、2015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杨*驾驶浙J五菱之光面包车途经台州市**鸿州大道121号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管康富放在门口的毛纱3包,其中2包以300元的价格销赃,另1包被丢弃。

3、2015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杨*驾驶浙J五菱之光面包车途经台州市椒**村战友小学对面路边,窃得童振星放浙J五菱之光面包车内的毛纱7包,将其中1包以人民币200元价格销赃,其余6包被丢弃。

4、2015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驾驶浙J五菱之光面包车途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洋王村1-21号门口,窃得徐**放在门口的毛纱6包,以540元价格销赃。

2015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杨*在台州市椒**村老人协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杨*赔偿了上述四位失主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四位失主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徐**、童振星、管**的陈述、辨认笔录、椒江**证局出具的说明、收款收据、送货单、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4次窃取他人放置门口的毛纱24包,可计算数额计人民币16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被告人杨*在案发后主动赔偿失主的损失,取得失主的谅解,当庭又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以法定最低刑档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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