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5)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8日22时,被告人李*到蚌埠市桥头公园西园南园区停车场,在路过被害人人陈*在南园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时(白色捷豹XF,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发现车内中控台处放置一部手机(型号:iphone6,16G版本,银白色),于是被告人李*趁人不备,将车门打开,窃取了该手机。经蚌埠市**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朱*的证言,被害人陈*的陈述,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22时,被告人李*到蚌埠市桥头公园西园南园区停车场,在路过被害人人陈*在南园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时(白色捷豹XF,皖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发现车内中控台处放置一部手机(型号:iphone6,16G版本,银白色),于是被告人李*趁人不备,将车门打开,窃取了该手机。经蚌埠市**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

另查明:被盗iphone6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人资质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通知书,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朱*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告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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