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与被害人盛*等人在淮河文化广场u0026ldquo;菲比酒吧u0026rdquo;喝酒。期间,被告人刘*趁被害人等人不注意,拉开放在卡座上的挎包拉链将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进入酒吧卫生间将手机关机,接着再次来到卡座趁无人注意又将挎包拉链拉上,直至喝酒结束后分别回家。2015年9月28日,经蚌埠市**证中心鉴定: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价格鉴定书,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视频光盘一份、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与朱*、被害人盛*等人在淮河文化广场u0026ldquo;菲比酒吧u0026rdquo;喝酒。期间,被告人刘*趁他人不注意,将被害人盛*放在朱*包内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偷走,后进入酒吧卫生间将手机关机。

2015年9月28日,经蚌埠市**证中心鉴定: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

另查明:2015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刘*主动将盗窃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交给朱*返还给被害人盛*。2015年9月28日,被害人盛*出具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刘*从宽处理。2015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蚌价证鉴(2015)298号价格鉴定书,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视频光盘一份,被害人盛*的陈述,证人朱*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主动退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