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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52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吴**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5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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