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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和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太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邹**不服,提出上诉,阜阳**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阜刑终字第003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罪犯邹**于2013年2月入安徽**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邹**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5年7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邹**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其为累犯,故首次减刑,应在其功表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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