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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杨*盗窃罪,周*、戚*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杨**盗窃罪、被告人周*、戚*、陈*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杨*、周*、戚*、陈*甲、辩护人周**、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0月17日夜,被告人颜**到天长市经济**限责任公司,在盗窃厂区内电缆线时,被厂区工作人员王*等人发现,被告人颜**逃离现场。

二、2014年11月20夜,被告人颜**到天长市经**份有限公司在建厂房工地,盗窃厂房线槽内价值9600元的VVR5*70五芯铜芯电缆线60米。后被告人颜**将上述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天长市十八集收废旧的被告人戚*。

三、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颜**、杨*到天长市千秋大道千禧佳福小区,盗窃工地空地上还未使用价值16500元的YJV4*50五芯铜芯电缆线150米。后被告人颜**、杨*将上述盗窃所得的电缆线卖给南京市六合区经营u0026amp;ldquo;锦春废旧物资回收部u0026amp;rdquo;的被告人周*。

四、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颜**、杨*到天长市千秋大道千禧佳福小区,盗窃升降机上使用的价值7500元的75平方五芯铜芯电缆线30米、50平方五芯铜芯电缆线40米。后颜**、杨*将上述盗窃所得的电缆线卖给南京市六合区经营u0026amp;ldquo;锦春废旧物资回收部u0026amp;rdquo;的被告人周*。

五、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颜**、杨*到天长市千秋大道千禧佳福小区,盗窃工地空地上还未使用价值16500元的YJV4*50五芯铜芯电缆线150米。后被告人颜**、杨*将上述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南京市六合区经营u0026amp;ldquo;锦春废旧物资回收部u0026amp;rdquo;的被告人周*。

六、2014年12月6日夜,被告人颜**、杨*到天长市千秋大道天一华侨城工地,盗窃价值18000元的国标3*16五芯铜芯电缆线300米。

七、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颜**、杨*到天长市汊**护有限公司,盗窃价值10800元的国标4*25五芯铜芯电缆线180米。后被告人颜**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天长市冶山镇关塘社区收废旧的被告人陈**。

八、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颜**、杨*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七路与经八路之间的天**团公共廉租房工地,盗窃价值3840元的3*16铜芯电缆线60米,10平方软芯铜芯电缆线30米。后被告人颜**、杨*将上述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南京市六合区经营u0026amp;ldquo;锦春废旧物资回收部u0026amp;rdquo;的被告人周*。

综上,被告人颜**盗窃8起,涉案金额82740元;被告人杨*参与盗窃6起,涉案金额73140元;被告人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起,涉案金额44340元;被告人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涉案金额9600元;被告人陈*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涉案金额10800元。

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颜**、杨*、周*、戚*、陈**的供述与辩解;(四)估价鉴定意见;(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颜**、杨*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戚*、陈*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颜**、杨*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周*、戚*、陈*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颜**、杨*、周*、戚*、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17日夜,被告人颜**到天长市经济**限责任公司,翻墙进入厂区,盗窃电缆线时,被厂区工作人员王*等人发现,被告人颜**逃离现场。

二、2014年11月20夜,被告人颜**溜门入院,进入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安徽**限公司在建厂房工地,盗窃厂房线槽内价值9600元的VVR5*70五芯铜芯电缆线60米。后被告人颜**将上述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天长市十八集收废旧的被告人戚*。被告人戚*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低价收购。

三、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颜**、杨*到天长市千秋大道千禧佳福小区,翻墙进入二期工程,盗窃工地空地上还未使用价值16500元的YJV4*50五芯铜芯电缆线150米。后被告人颜**、杨*将上述盗窃所得的电缆线卖给南京市六合区经营u0026amp;ldquo;锦春废旧物资回收部u0026amp;rdquo;的被告人周*。被告人周*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

四、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颜**、杨*到天长市千秋大道千禧佳福小区,翻墙进入二期工地,盗窃升降机上使用的价值7500元的75平方五芯铜芯电缆线30米、50平方五芯铜芯电缆线40米。后颜**、杨*将上述盗窃所得的电缆线卖给南京市六合区经营u0026amp;ldquo;锦春废旧物资回收部u0026amp;rdquo;的被告人周*。被告人周*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

五、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颜**、杨*到天长市千秋大道千禧佳福小区,翻墙进入二期工地,盗窃工地空地上还未使用价值16500元的YJV4*50五芯铜芯电缆线150米。后被告人颜**、杨*将上述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南京市六合区经营u0026amp;ldquo;锦春废旧物资回收部u0026amp;rdquo;的被告人周*。被告人周*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

六、2014年12月6日夜,被告人颜**、杨*到天长市千秋大道天一华侨城工地,翻墙入院,盗窃价值18000元的国标3*16五芯铜芯电缆线300米。

七、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颜**、杨*到天长市汊**护有限公司,翻墙进入该公司的在建工地,盗窃价值10800元的国标4*25五芯铜芯电缆线180米。后被告人颜**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天长市冶山镇关塘社区收废旧的被告人陈**。被告人陈**明知是赃款,仍低价收购。

八、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颜**、杨*翻墙进入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七路与经八路之间的天**团公共廉租房工地,盗窃价值3840元的3*16铜芯电缆线60米,10平方软芯铜芯电缆线30米。后被告人颜**、杨*将上述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南京市六合区经营u0026amp;ldquo;锦春废旧物资回收部u0026amp;rdquo;的被告人周*。被告人周*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

综上,被告人颜**参与盗窃8起,窃得财物价值82740元;被告人杨*参与盗窃6起,窃得财物价值73140元;被告人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起,收购赃物价值44340元;被告人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收购赃物价值9600元;被告人陈*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收购赃物价值10800元。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颜**、杨*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2月11日、2月12日、5月5日,被告人戚*、周*、陈**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戚*退赔9600元,被告人陈*甲退赔10800元,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在安徽新**限公司厂区里巡逻,发现电缆线被人剪断100余米,现场遗留了老虎钳、大剪子和一件衣服。

(二)证人钱*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夜,其所在的天长市西**有限公司厂房线槽里的VVR5*70五芯铜芯电缆线被盗60米。

(三)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底,其所在的天长市千禧嘉福小区工地电缆线被盗三次,第一次工地上未使用的YJV4*50电缆线被偷了150米,第二次工地上升降机上75平方五芯电缆线被偷了30米,50平方五芯电缆线被偷了40米。第三次工地上未使用的YJV4*50电缆线被偷了150米。

(四)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6日夜,其所在的天长市千秋大道天一华侨城工地,升降机用的3*16五芯铜芯电缆线被盗300米。

(五)证人潘*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7日夜,其所在的天长市**有限公司一楼至四楼埋在墙里的4*25五芯铜芯电缆线被盗180米。

(六)证人秦*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其所在的天长**经八路与经七路之间的天**团公共租赁房工地,变电箱和塔吊使用的3*16电缆线被盗60米,10平方的软芯线被盗30米。

(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10月18日,天长市公安局对安徽新**责任公司被盗现场进行勘查情况。

(八)现场指认照片。

(九)天长**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价值情况。

(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周*在南京市六合区经营u0026amp;ldquo;锦春废旧物资回收部u0026amp;rdquo;。

(十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戚*退赔9600元,被告人陈*甲退赔10800元,已发还被害单位。

(十二)受案登记表、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侦破情况。

(十三)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沿江派出所关于抓获被告人颜**的经过说明、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抓获被告人杨*、周*、戚*、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8日11时许,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沿江派出所在浦口区沿江街道抓获被告人颜**。2015年1月8日,被告人杨*在天长市石梁镇古庵村大纪队家中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戚*在天长市十八集经营的废旧收购点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周*在南京市六合区经营的废旧收购店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陈**在家中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

(十四)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1)天刑初字第00057号、(2013)天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书、滁州市清流监狱离监犯综合信息表、安徽**管理分局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颜**、戚*被判刑情况。

(十五)被告人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驾驶摩托车到十八集安置小区南边的一个厂,翻墙进入厂区,将六七盘还没有使用的电缆线抽出来剪断,剪了几十米时,有人过来,其害怕就跑了,连自己携带的钳子、剪子、衣服都丢在现场。

2、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其到十八集安置小区后边的一个在建厂房里,其将线槽里的电缆线剪了60米,拖到厂外面的路边。后其找到十八集收废旧的戚*,让他帮忙将偷来的电缆线运输到收废旧的地方,并卖给戚*。

3、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杨*驾驶摩托车到天长南市区红桥东边的一个工地,翻墙进入工地,将一盘没有使用的电缆线抽出来剪断,剪了100余米。后运到南京市六合区,卖给收废旧的周*。

4、过了三四天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又翻墙进入这个工地,将工地电梯上用的两根电缆线剪掉六七十米。后运到南京市六合区,卖给收废旧的周*。

5、过了三四天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又翻墙进入这个工地,将工地上未用的几盘电缆线抽出来,剪掉100余米。后运到南京市六合区,卖给收废旧的周*。

6、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到天长市南市区红桥东边的一个工地,翻墙进入工地,偷了两根电梯用的电缆线,有二三百米。

7、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到天长市汊涧镇加油站南边的一个工地,翻墙进入工地,偷了埋在墙里的电缆线100余米。后卖给关塘变电所旁边收废旧的陈**。

8、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到天长市西城区一个厂里,翻墙进入厂里工地,偷了塔吊上的电缆线约100米。后运到南京市六合区,卖给收废旧的周*。

(十六)被告人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颜**驾驶摩托车到天长南市区彩虹桥东边的一个工地,翻墙进入工地,将几盘没有使用的电缆线抽出来剪断,剪了100余米。后运到南京市六合区,卖给收废旧的周*。

2、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其和颜**又翻墙进入这个工地,将工地电梯上用的两根电缆线剪掉六七十米。后运到南京市六合区,卖给收废旧的周*。

3、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其和颜**又翻墙进入这个工地,将工地上未用的几盘电缆线抽出来,剪掉100余米。后运到南京市六合区,卖给收废旧的周*。

4、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颜**到天长市南市区彩虹桥东边的一个工地,翻墙进入工地,偷了两根电梯用的电缆线,有300米。

5、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颜**到天长市汊涧镇一个在建工地,翻墙进入工地,偷了埋在墙里的电缆线100余米。后颜**卖给关塘变电所旁边一个收废旧的。

6、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颜**到天长市西城区一个厂里,翻墙进入厂里工地,偷了塔吊上的两根电缆线,一根粗的有60米,一根细的有30米。后运到南京市六合区,卖给收废旧的周*。

(十七)被告人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2月的早上,颜**和另外一个人先后四次卖给其铜芯线,其看切口都是老虎钳夹断的,怀疑是偷来的,但为了多赚钱,就收下来了,每次数量都不一样,收的价格有二三千元,也有三四千元的。

(十八)被告人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颜**到其店里,说他在附近厂里偷了电缆线,让其帮他拖回来卖给其。后其和颜**驾驶三轮车到十八集安置小区旁的一个在建厂房路边,运回3根电缆线,约五六十米,谈好价格是4000元。

(十九)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天长市关塘收废旧。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颜文友到其店里,卖给其铜芯线约300斤。其估计是他偷来的,但为了赚钱,就以2000余元收下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戚*、陈*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杨*、周*、戚*、陈*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陈*甲积极退赔,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戚*、陈*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颜文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六、责令被告人颜**、杨*、周*退赔犯罪所得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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