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一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吉**一伙同吉*(另处)、阿*、阿*(真实身份均不详)在滁州市山水人家小区连续多次攀爬进入周*、童*、胡金会等八家,盗取手机、戒指、现金价值共计1182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吉**一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吉**一辩称:2015年7月22日盗窃,他是事后才知道的。对于盗窃的数额,除其盗窃的200余元外,其他的,阿*、阿*没有告诉他。从吉*处扣押的手机,吉*说是自己买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7月22日凌晨,吉*(另案处理)、被告人吉朵尔一等人在滁州市山水人家小区,进入51幢304室周某家、51幢201室童*家、51幢301室胡**家、51幢204室陈*翠家盗窃,其中在童*家窃得魅族M4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73元。

2、2015年7月24日凌晨,吉*、被告人吉朵尔一等人在滁州市山水人家小区,进入52幢205室冯斌家、73幢208室姚瑶家、59幢201室汤广明家、59幢304室邓**盗窃,其中在冯斌家窃得现金200余元。

2015年7月29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滁州市琅琊区滁州汽车站附近一小旅社抓获吉朵尔一、吉*,从吉*处扣押童*的魅族M4手机一部,并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扣押、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吉某处扣押魅族手机一部,发还童*。

2、辨认笔录证明:吉**一、吉*对山水人家小区盗窃地点的指认。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魅族M461手机价格1373元。

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滁州**开发区山水人家小区51幢304室、52幢3单元205室、59幢201室、59幢304室、73幢4单元208室、51幢301室犯罪现场勘查情况。

5、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29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滁州市琅琊区滁州汽车站附近一小旅社抓获吉朵尔一、吉*。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吉**一、吉*的自然身份情况。

7、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明: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吉**一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9月5日释放。

8、被害人周*、童*等人陈述证明:他们家被盗的时间及财物损失情况。

9、证人吉*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9日下午,他和堂弟吉**一在滁州市火车站附近一家小旅社被公安局的人抓获了。一个星期之前,他和堂弟吉**一还有其他二个人来过一次滁州,一天夜里去偷东西。他一起去看的,偷的什么东西,怎么偷的,他不清楚。隔了一天又去了一次,但是他都没进去,也不帮忙,怎么偷的,他不清楚。他身上的黑色魅族手机是他花200元钱买的。

10、被告人吉**一的供述证明:2013年因入室盗窃被南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释放。

今年7月下旬的一天夜里,他和吉*、阿*、阿*一起来到滁州之前去指认的那个小区,阿*、阿*去盗窃,他和吉*望风,听说当天偷了四家。之后隔了一天,那天凌晨,他进了一家偷了200多元现金,阿*、阿*偷了三家,阿*、阿*偷的时候,他和吉*在附近帮助望风,阿*、阿*一共偷了多少东西,他不清楚,但是他堂哥用的魅族手机是阿*、阿*偷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恰当,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吉**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