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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现在逃)合谋盗窃福州市台江区融侨江滨广场工地的四捆可使用的矿物电缆,并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联系买家将电缆卖掉并共同分赃。2015年5月3日18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融侨江滨广场工地私自将四捆矿物电缆(工地在用电缆)作为废品的电缆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某(已判决)。袁某某联系马某某(面包车司机,现取保候审)一起到该工地运电缆。袁某某、柯某某现(取保候审)、马某某及刘某某将工地在用的四捆电缆搬到车上后离开工地时被工地工人发现,后在台江区祥坂路口附近被截获。案发后,被盗电缆已全部追回并返还工地。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的价格为人民币3118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盛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袁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陈某某临时劳动合同、通话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扣财物收据、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福州**证中心榕价认扣(2015)980号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11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暂扣的三星牌SM-A3000手机一部及人民币九百元,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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