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