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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王**等与上海集**限公司、上海锺**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王**、解**、罗**、解梓晨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司”)、上海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锺**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马**(兼原审第三人上海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周荷花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王**、解**、罗**、解梓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集伟公司、锺**司经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杨*地拆许字(2006)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在杨树浦路XXX号二层亭子间房屋所属地块进行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杨*拆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公司”)。本市杨树浦路XXX号二层亭子间属公有住房,居住面积为10.3平方米。2006年12月14日租赁户名为周**,该户在册户口7人,分别为周**、周*、王**、周**、解**、周*、周**。2009年8月29日,周**(乙方)作为房屋承租人与集伟公司、锺**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双方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3,308元、搬家补助费500元;乙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搬离原址等。2009年9月15日,周**提出申请称夫妻双方无收入,多病困难,要求拆迁公司给予困难补贴,周**另自行提出将黄**、罗**、解梓晨引进照顾。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审批表,该户认定应安置人口为10人,为在册户口7人与申请引进的3人。发放清单显示,集伟公司、锺**司另支付该户放宽建筑面积部分补偿款113,040元、补足建筑面积部分补偿款504,000元、奖励费5,000元、一次性补贴1,434,152元,总计应发放该户补贴款为2,190,000元。该户选择购买浦东新区环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及环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上补贴款折抵原周**户的购房款后余额为1,497,036.50元,由周**领取。现周**、王**、解**、罗**、解梓晨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9年8月29日周**与集伟公司、锺**司签订的协议缔约过失,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应由集伟公司、锺**司、周**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确认其为被侵犯了应有的补偿安置的权利人。

原审另查明,周**、王**、解**、罗**、解**、周*、周*、黄**、周**作为原告,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割动迁款,周**、王**、解**、罗**、解**明确周荷花已给付安置款65万元,另要求支付44.5万元安置款,周*、周*、黄**、周**明确周荷花将环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在周*、黄**、周**名下,另要求支付51万元动迁款。法院作出(2010)杨民四(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集伟公司、锺**司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拆迁人的资格。周**为上海市**XXX号二层亭子间房屋的承租人,拆迁人与其签订系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周**作为房屋的承租人,有权处分涉及房屋的相关权利,且周**作为承租人和拆迁人所签的协议未损害同住人的利益,故周**、王**、解**、罗**、解**认为该合同缔约过失,严重侵害其权益,要求集伟公司、锺**司、周**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审批表,周**、王**、解**、罗**、解**已经被列为应安置人口,且实际已获取动迁利益,周**、王**、解**、罗**、解**坚持要求确认其为被侵犯了应有的补偿安置的权利人,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王**、解**、罗**、解**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周**、王**、解**、罗**、解**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王**、解**、罗**、解梓晨上诉称:上诉人作为被拆房屋的同住人,未被认定为安置人口,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未得到保证。被上诉人之间恶意串通,刻意隐瞒系争协议的内容,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系争协议应属无效。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集伟公司、锺**司辩称:本次拆迁安置补偿共有十位应安置人口,包括了上诉人,体现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审批表中。系争协议的签约人应是公房承租人周荷花,被上诉人与其签约并无不当,且系争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地政策,是合法有效的,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分配问题,应由该户自行协商解决。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周荷花辩称:被上诉人是在家庭内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签订了系争协议,且本次拆迁安置补偿已经过多次诉讼。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杨*公司述称,同意被上诉人集伟公司、锺**司的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本院曾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被上诉人不同意进行调解,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集伟公司、锺**司依据公房租赁凭证所确认的公房承租人,与被上诉人周**签订系争协议,签约主体适格。系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地政策的规定,且并未侵害上诉人相应的权利,不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形。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审批表,上诉人周**、王**、解**、罗**、解梓晨为本次拆迁安置补偿的应安置人口,且(2010)杨民四(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亦确认其实际已获取动迁利益,现其要求确认其为被侵犯了应有的补偿安置的权利人,依法无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之间恶意串通,系争协议应属无效,亦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周**、王**、解**、罗**、解梓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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