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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被告乳**责任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乳山**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月14日和2011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五份船用空调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该合同的供货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5535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55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购销合同五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船舶备品供应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

证据二,对账单三份、企业往来征询函两份及财务明细。证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45535元。

证据三,情况说明。证明购销合同与对账单的关系。

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等诉讼权利。

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五份购销合同原件、对账单原件、财务明细原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企业往来征询函和情况说明,结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五份《购销合同》、双方对账单相互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船舶备品供应合同关系。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月14日,被告作为甲方(买方)与原告作为乙方(卖方)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分别为SRC606-01-004(手写编号为SD10007)、SRC606-02-004(手写编号为SD10008)、SRC606-01-007(手写编号为SD10009)、SRC606-02-007(手写编号为SD10010)四份船用空调及轴流风机的购销合同。2011年4月22日,被告作为甲方(买方)与原告作为乙方(卖方)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RC910-26(手写编号为SD11024)的轴流风机购销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上述五份购销合同总标的为人民币207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2013年12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14553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原告作为卖方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即取得向被告索要货款的权利,被告作为买方应向其支付相应货款。在2013年12月30日的原被告双方对账单中,被告已就所欠货款的金额进行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145535元,有被告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乳**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限公司支付货款145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11元由被告乳**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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