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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在本院公告“竞帆9”轮债权登记期间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上海**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6月5日、6月10日、10月9日向原告购买不同种类的油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已收到全部货物并进行了使用,但迟迟没有支付相应货款。2014年11月24日,原、被告就拖欠的货款事宜签订了补充合同,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428462.4元。但因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被告明确表示无力偿还货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28462.4元及利息、律师费用22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了油漆采购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律师费发票、上海**限公司出具的有关油漆用途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上海**限公司对原告所主张的拖欠货款428462.4元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本案中所诉称的原、被告签订油漆采购合同、原告依合同为被告供应油漆、被告拖欠油漆款428462.4元等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被告亦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向被告所有的“竞帆9”轮供应油漆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油漆款。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油漆款428462.4元,对该笔款项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油漆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系本院强制拍卖“竞帆9”轮裁定作出后,原告申请进行海事债权登记获准而进行的确权诉讼,鉴于“竞帆9”轮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与该轮有关的全部海事债权,故只对原告主张的主债权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请的其他债权,本案不作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常州**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限公司享有油漆款428462.4元的海事债权,该债权在“竞帆9”轮拍卖款中依法定顺序受偿。

二、驳回原告常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64.8元,保全费2774.9元,由被告上**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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