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国**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国**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连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青岛国**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连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