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国**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国**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连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001的奔驰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青岛国**限公司提供担保。
二、自即日起,对原告青岛国**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001的奔驰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