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有限公司与洋浦**限公司、广西**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被上诉**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温州**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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