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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秦**有限公司与青岛**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辖初字第1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点在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号,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胶州市,故胶**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对其上诉理由未提交证据证实。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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