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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郑**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故本案应由海南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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