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故本案应由海南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