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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八**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晶**有限公司、汽解**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晶**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青岛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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