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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本案应由上海**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恒源祥羊毛衫店,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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