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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蔡**与李**、青岛**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是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栋户房产,面积250平方米,属重大涉外民事案件。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涉及房屋返还,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涉外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500万元,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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