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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潍坊**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一初字第5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地在被上诉人宋**住所地,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潍坊**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宋**因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诉请原审被告返还购房款,本案并不涉及房产的权属争议,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合同纠纷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潍坊**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262号,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虽主张当事人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即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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