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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潍坊**限公司、任**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关于管辖权的合同约定,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予以纠正。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30日签订的《欠款协议》明确约定“以上欠款及利息经过乙方及法定代表人确认属实,并予以认可。本协议签订地点:潍城区望留街道。如发生纠纷,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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