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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张**、张**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这样规格的模板到处都能买到,没有单独加工的必要,本案为买卖合同,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合同标的物建筑模板是专用产品还是通用产品,一审法院所作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实“1.0、1.1、1.2型号模板为大众型号”,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发货明细表,当事人双方最后一次交易交付的标的物均属大众型号模板,且该次交易额占原审原告主张欠款数额的绝大部分,故本案不能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凭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5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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