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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及实际住址均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郑营村,根据民诉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物权保护引发的纠纷。被上诉人在原审诉状中以上诉人擅自占用其所有的房屋并搭建简易房屋为由,要求上诉人搬出并拆除简易房屋。根据该诉讼请求,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涉案房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以东、金辰路以南天鹅小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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