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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兵与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4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后,立案庭发现当事人错误,但没有告知原告更正或撤诉,而是在可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擅自以想当然的被告姓名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传票等,受送达人知道公告送达的情况后到立案庭查询时又拒绝出示刊登公告的报纸,让上诉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后业务庭的法官发现了立案及送达程序的违法情况,并积极作出了纠正。上述该情况在全国有重大、深远影响,因此,该案应由潍坊**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鲁G号(价值120000)别克轿车一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事实明确,争议财产价值不大,虽本案在立案及送达程序上存在问题,但原审法院积极作出了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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