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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潍坊慧**划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慧**划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一初字第652-1号民事裁定、山东**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一初字第652号民事裁定,均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的潍坊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2014年6月1日,上诉人潍坊慧**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签订《定购协议书》,王**向潍坊慧**划有限公司定购山东呼叫中心产业基地3#2-601房。上诉人山东**限公司是山东呼叫中心产业基地开发商。根据潍坊慧**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公示信息,潍坊慧**划有限公司住所是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997号9号楼99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是指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潍坊慧**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997号9号楼995,属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辖区,所以,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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