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潍坊通用机械厂与潍坊**总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潍坊通用机械厂诉讼请求无论是赔付之诉还是租赁合同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潍坊**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裁定移交奎**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场地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标的物位于潍城区,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潍**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无论本案系赔付之诉抑或租赁合同之诉,潍**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