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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冯**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地,上诉人住所地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此本案应由潍坊高**人民法院管辖,故此,请求依法裁判。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4月1日,上诉人冯**在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庄头村鲲鹏物流园内将原告张**殴打致伤,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该侵权行为发生于潍坊市潍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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