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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责任公司与潍坊**限公司、潍坊明**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关于管辖权的合同约定,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当事人双方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其中甲方潍坊**限公司为借款方,乙方潍坊市**责任公司为贷款方,丁方潍坊**有限公司为担保方,该合同第八条载明:“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其中甲方为潍坊市**责任公司,乙方为潍坊**限公司,该合同第14条载明:“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与《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中均约定发生纠纷由潍坊市**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优于法定”的管辖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此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一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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