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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珂*与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奎文区,并已在奎文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是潍坊市潍城区,本案应由潍坊**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潍坊**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王**的户籍所在地为潍坊市潍城区,但其经常居住地是潍坊市奎文区健民路43号内3号楼1-602室,对此上诉人亦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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