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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江河**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诸**民法院(2015)诸*初字第2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将同一合同关系下的四个诉讼请求拆分为四案分别向诸**民法院起诉,其目的是想规避法院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诸**民法院对其恶意规避法律,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未作审查,而以其享有自由处分权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是错误的;从诉讼程序而言,上述四案应并作一案审理,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诸**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潍坊**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提及的(2015)诸*初字第250号(工期逾期损失),(2015)民初字第256号(社保保障金),(2015)诸*初字第257号(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三案,该三案及本案案由均为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虽基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但诉讼请求不同,并非必须的诉的合并。根据最**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烟台、临沂、淄博、潍坊**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995000元,达不到潍坊**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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