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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套厂与潍坊市**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市**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商初字第1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在潍坊市潍城区水库路,并且原审原、被告并没有约定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2月26日,原审原(供方)、被告(需方)签订的“缸套供应合同”中第七条约定“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供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有效条款。本案供方所在地为临朐县,故临**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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