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冯**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中合街小区14号楼2单元501号的房屋早在2011年5月10日就已卖与孙*,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与北宫街金都时代新城51号楼2单元802室,本案应当由潍坊**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交由潍坊**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冯**虽然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潍坊市奎文区,但其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收据、物业费单据、取暖费单据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冯**的户籍所在地为潍坊市潍城区,本案应当由潍坊**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