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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北京**有限公司、郑**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4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对账及还款协议》,该协议系伪造,不能依其确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拖欠纸款为由,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诉至原审法院,同时提交了2014年10月13日有上诉人签章的《对账及还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审法院管辖。该约定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虽认为合同不真实,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但经本院电话询问后,上诉人仍未提供证据或申请鉴定,其应负举证不利的后果。被上诉人依据该管辖约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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