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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限公司与青岛上**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上**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4)临罗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以印章形式就包括管辖法院、样品、质量、效期等事项进行了另行约定,其中第五项清楚约定,发生任何纠纷在青岛**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印章内的约定是对被上诉人提供格式合同内容的修改,因此,请求将本案应移送青岛**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2011年9月26日,上诉人青岛上**限公司与被上**药集团有限签订《罗欣**限公司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的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加盖双方当事人印章。在该合同文本上,又以方形印章形式加注5项内容,其中第5项内容为“发生任何纠纷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合同文本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管辖权约定条款,属管辖约定条款不明,为无效约定。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以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因双方在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履行地,本案应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4)临罗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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