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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天**委员会与德州**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州**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提起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896号、第1897号、第1898号、第1899号四起案件系基于同一份委托建设协议产生的纠纷,该协议标的额666.79万元,四起案件法律关系相同,当事人相同,案件性质相同,应该合并审理。被上诉人人为拆成四起案件分别起诉,系故意规避民诉法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合并移送德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德州天**委员会以上诉人德州**限公司拖欠垫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偿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利息。本案为追索垫付款纠纷,与双方之间的委托建设协议产生的纠纷(第1897、1898、1899号)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本案标的额496720元,属于基层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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