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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德开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同一法律关系纠纷,安徽省**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宿州市义乌国际商贸城中央空调安装合同发生纠纷,安徽**限公司就工程质量纠纷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山东**限公司就工程欠款纠纷向山东省**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依据最**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本案就同一法律事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山东省**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德开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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