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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临沂正**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沂正**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蒙阴县人民法院(2014)蒙*初字第2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驻地,该案应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临沂**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正**限公司承建蒙阴县野店小区工程,施工期间,临沂正**限公司代理人赵*(甲方)与许**(乙方)签订《水泥采购合同》,由许**供水泥给上诉人在蒙阴县在建的野店小区工程使用。合同第七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明确,为有效条款,当地应为工程所在地,蒙阴县人民法院依双方约定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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