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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村民委员会与德州经济开发区顺华养殖专业合作社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州经济开发区顺华养殖专业合作社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德开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在德城区天衢路东来顺饭庄西邻茶馆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地为德州市德城区,该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土地坐落于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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