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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爱**限公司与潍坊南**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南**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商初字第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的管辖约定清楚明确,本案应由双方签订合同地点的人民法院即海南省**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海南省**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签订的《标准采购订单》第11条第1款虽然约定“买卖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在海南省**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该管辖约定所指向的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并不明确、具体、唯一,因此该管辖约定无效,本案应当适用法定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飞机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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